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全体党员提供了明确的行为准则和纪律要求。特别是在教育系统,职称评聘的公正性、透明度直接关系到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党的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第八十六条规定: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荣誉表彰,授予学术称号和征兵、安置退役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实际工作中,如何认定职称评聘的材料弄虚作假以及职能部门审核资料不严导致的违纪问题,掐断利益输送的链条,营造风清气正的教育环境尤为重要。
典型案例:2017年4月20日,某出版集团的期刊撤消涉嫌同行评审造假的107篇论文,其中一篇论文通讯作者和第一作者为上海某高校教师卢某,论文通讯单位也为该高校。根据调查,该论文实验数据由第三方机构提供,并由第三方机构提供“语言润色服务”和“代为投稿服务”。论文通讯作者和第一作者卢某为主要责任作者,论文其他作者未参与论文造假和投稿,且对论文被署名不知情,为次要责任作者。处理决定 :解除与卢某的聘用合同;将其学术不端行为记入科研诚信信用信息系统;追回其利用撤稿论文获得的校级科技奖励奖金;建议撤消其正在执行的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青年课题承担资格,追回其承担任务所使用的项目经费;建议撤消其申报的2017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的申报资格。
认定分析: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和认定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标准,通常需要经过调查、取证、审核等程序,由专业机构或权威机构做出裁决和认定。同时,对于涉嫌学术不端的行为,需要保持客观、公正、透明、规范的态度和原则,遵循程序和标准进行调查和处理。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的惩戒也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和处理。剽窃包括观点剽窃、数据剽窃、图片和音视频剽窃等,具体表现为不加引注或说明地使用他人的观点、数据、图片和音视频,并以自己的名义发表。一是剽窃则涉及直接复制粘贴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论点、观点、结论等,或者对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数据进行些微修改后不加引注地使用。二是篡改他人研究成果包括改变他人已发表文献中数据原有的排列顺序或呈现方式,如将图表转换成文字表述,或者将文字表述转换成图表。三是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包括伪造或篡改数据的实验记录、研究笔记或原始数据,与最终发表的成果存在明显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