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务”的处分条款。结合高校实际工作,我们需要警惕出现工作人员侵占学生财物的行为。侵占学生财物主要表现为教师利用职务便利,将学生的学费、资料费、营养餐等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拒不退还。这直接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必须加强对教师的监管和教育,对侵占学生财物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以班费为例,班费是班级公共财产,用于支持班级活动和学生的全面发展,班费的管理需要遵循民主理财、合理使用、厉行节约、注重实效的原则。辅导员主要负责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日常管理、就业指导、心理健康等方面的工作,并不包括直接管理班级财务。而实际上,由于辅导员与学生接触密切,且对班级情况较为了解,存在辅导员代收和管理班费的现象。
典型案例:湖南文理学院教师刘某某在担任文史与法学学院学工办副主任、辅导员及班主任期间,通过支付宝和微信转账方式,私自收取并侵占该校学生学杂费和班费共计77万余元。所在学校将刘某某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对刘某某执行刑事拘留。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所在学校给予刘某某开除党籍、免职等处分,根据司法机关对其涉嫌犯罪问题的处理结论,依法依规给予进一步处理。
认定分析:一是财务不透明。辅导员直接管理班费可能存在财务不透明的问题。学生和其他教师无法及时了解班费的收支情况。二是存在财务安全风险。辅导员若不能妥善保管班费,将班费用于个人用途,将严重损害学生的利益。三是责任归属不明。当班费管理出现问题时,辅导员可能会以“代为管理”为由推卸责任,导致问题无法得到及时解决。因此,辅导员不应代班级收取和管理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