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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言两语”说党纪活动③信息与传媒学院党支部

发布日期:2024-06-24  点击数: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务”的处分条款。结合高校实际工作,我们需要警惕出现工作人员侵占学生财物的行为。侵占学生财物主要表现为教师利用职务便利,将学生的学费、资料费、营养餐等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拒不退还。这直接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必须加强对教师的监管和教育,对侵占学生财物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以班费为例,班费是班级公共财产,用于支持班级活动和学生的全面发展,班费的管理需要遵循民主理财、合理使用、厉行节约、注重实效的原则。辅导员主要负责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日常管理、就业指导、心理健康等方面的工作,并不包括直接管理班级财务。而实际上,由于辅导员与学生接触密切,且对班级情况较为了解,存在辅导员代收和管理班费的现象。

典型案例湖南文理学院教师刘某某在担任文史与法学学院学工办副主任、辅导员及班主任期间,通过支付宝和微信转账方式,私自收取并侵占该校学生学杂费和班费共计77万余元。所在学校将刘某某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对刘某某执行刑事拘留。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所在学校给予刘某某开除党籍、免职等处分,根据司法机关对其涉嫌犯罪问题的处理结论,依法依规给予进一步处理。

认定分析一是财务透明。辅导员直接管理班费可能存在财务不透明的问题。学生和其他教师无法及时了解班费的收支情况。二是存在财务安全风险。辅导员若不能妥善保管班费,将班费用于个人用途,将严重损害学生的利益。三是责任归属不明。当班费管理出现问题时,辅导员可能会以“代为管理”为由推卸责任,导致问题无法得到及时解决。因此,辅导员不应代班级收取和管理班费。

(纪检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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