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反对“四风”的要求和实践成果转化为纪律条文,增加了“生活奢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违纪条款。该章条款依次对“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违反生活纪律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分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合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典型案例:内蒙古财经大学教师乌峰性骚扰学生问题。2018年9月,乌某对本校女学生进行性骚扰,2021年9月,乌某被该学生举报并查实。乌某的行为违反了《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六项规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给予乌某开除党籍处分,岗位等级由三级教授降为九级科员,撤消其所获荣誉、称号,撤消其教师资格,列入教师资格限制库。对其所在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诫勉谈话处理,其所在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向学校作出检讨。
认定分析: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秩序和道德。党章规定,党员有义务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党员干部代表着党的形象,必须时刻自警自省,决不能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和公德,尤其是在公共场合进行不当行为,只要造成不良影响,就必须按照违纪处理。新条例的修订使纪律的覆盖面更大,覆盖得更严实,让党员有了更明确的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