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部门、各二级学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自3月1日正式启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方式
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年度汇算清缴。
二、办理时间
2024年3月1日至6月30日。
有汇算初期(3月1日至3月20日)办理需求的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通过个税APP及网站预约上述时间段中的任意一天办理。3月2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无需预约,可以随时办理。
三、重要说明
1.请各位老师在汇算清缴前,从手机应用市场等正规渠道将个税APP升级至最新版本,谨访钓鱼网站。
2.汇算开始前,请各位老师登录个税APP及网站,查看自己的综合所得和纳税情况,核对银行卡、专项附加扣除涉及人员身份信息等基础资料,为汇算做好准备。
3.下列在2023年发生的税前扣除,纳税人可在汇算期间填报或补充扣除:
(1)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符合条件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
(2)符合条件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3)符合条件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商业健康保险、个人养老金等其他扣除;
(4)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4.查询方式。登录个税APP汇算清缴界面即可查询个人相关信息和相关政策。也可按照《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手机APP操作指引》(长图),完成汇算清缴。
四、注意事项
1.纳税人与其配偶共同填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及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的,以及与兄弟姐妹共同填报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需要与其他填报人沟通填报扣除金额,避免跨越规定额度或比例填报专项附加扣除。
2.纳税人填报不符合规定的,一经发现,税务机关将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或者扣缴义务人等渠道进行提示提醒。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有关规定,对于拒不更正或者不说明情况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暂停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按规定更正相关信息或者说明情况后,可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3.请各位老师及时阅知并按相关要求进行操作,以免逾期补(退)税,导致发生滞纳金、罚款、无法享受退税权益等不良影响。
资产财务处
2024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