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备案)
二、实施机关
各区房管部门
三、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武房规〔2018〕5号)
四、办事条件
1.常态使用
(1)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项目应为保修期满后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
(2)物业区域内已开立维修资金账户,且账户内有余额。余额不足或列支范围内有业主未交存维修资金的,应明确不足部分的承担主体或补足方案,并承诺实施到位;
(3)维修和更新、改造使用方案按程序公示,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4)必须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2.应急使用
(1)满足常态使用备案条件第(1)(2)项;
(2)发生下列危及房屋使用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严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紧急情况:①屋面、外墙严重渗漏;②电梯故障;③楼体外立面有脱落危险;④消防设施设备故障;⑤二次供水设施设备故障,但依法或者依合同约定应当由供水企业承担的除外;⑥共用排水设施设备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⑦供配电系统设施设备故障;⑧危及房屋使用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严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其他紧急情况;
(3)维修和更新、改造使用方案按程序公示;
(4)必须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和第三方监督服务机构。
3.特别紧急使用
(1)满足常态使用备案条件第(1)(2)项;
(2)发生特别紧急情况,不及时排除险情,将严重危及房屋使用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
(3)现场勘查情况属实;
(4)必须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和第三方监督服务机构。
五、申报材料
1.首次拨付
(1)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表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
(3)维修资金使用征求意见表及征求意见结果
(4)维修事实证明材料
(4.1)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公示照片
(4.2)需要维修部位或设施设备的实物照片
(5)工程发票
(6)经办人委托书
(7)特殊情况说明
2.余额拨付
(1)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拨付申请表
(2)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验收报告
(3)结算费用分摊明细及结果公示
(4)维修工程决算单
(5)维修后的实物照片
(6)工程发票
(7)经办人委托书
(8)特殊情况说明
六、法定时限
1.备案并拨付首期工程款
常态使用和应急使用,自申请材料齐全正式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特别紧急使用,自申请材料齐全正式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
2.拨付工程费用余额
自申请材料齐全正式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承诺时限
1.备案并拨付首期工程款
常态使用和应急使用,自申请材料齐全正式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特别紧急使用,自申请材料齐全正式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
2.拨付工程费用余额
自申请材料齐全正式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八、操作流程
1.常态使用
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将使用方案向列支范围内业主公示不少于7日→经列支范围内业主按照本流程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参与表决并同意→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持相关材料向区房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符合备案条件的,区房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备案,并拨付不跨越预算资金50%的首期工程款。
工程验收合格后,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持相关材料向区房管部门申请拨付工程费用余额→符合条件的,区房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拨付工程费用余额。
2.应急使用
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将使用方案向列支范围内业主公示不少于7日→公示期内业主无异议→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持相关材料向区房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符合备案条件的,区房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备案,并拨付不跨越预算资金50%的首期工程款。
工程验收合格后,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持相关材料向区房管部门申请拨付工程费用余额→符合条件的,区房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拨付工程费用余额。
3.特别紧急使用
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持施工方案和工程概算资料向区房管部门提出申请→区房管部门会同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现场勘查→情况属实的,共同形成书面勘查意见材料,区房管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拨付不跨越工程概算50%的首期工程款。
工程竣工后,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工程验收,做好工程造价决算,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7日→公示期满后,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持相关材料向区房管部门申请备案并拨付工程费用余额→区房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备案,并据实拨付工程费用余额。
注:
(1)使用方案应当包括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原因,维修和更新、改造部位、工程费用、组织方式、第三方监督服务等内容。
(2)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选择专户管理银行无偿提供的第三方监督服务机构,也可以自行聘请第三方监督服务机构,其费用计入维修工程成本,可以从维修资金中列支,第三方监督服务的相关事宜应当在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中明确。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咨询方式
1.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咨询电话:027-85483393;
2.各区房管部门物业管理部门电话
(1)江岸区:027-82836422;
(2)江汉区:027-85721924;
(3)硚口区:027-83732842;
(4)汉阳区:027-84769126;
(5)武昌区:027-88868037;
(6)青山区:027-86342900;
(7)洪山区:027-87525426;
(8)经开区(汉南区):027-84212016;
(9)东湖高新区:027-52100253;
(10)东湖风景区:027-86779283;
(11)东西湖区:027-83897102;
(12)蔡甸区:027-84949616;
(13)江夏区:027-81815023;
(14)黄陂区:027-85958500;
(15)新洲区:027-89357187。